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7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段文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莎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