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本立诉被告熊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本立,熊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熊本立,男,汉族,1941年2月2日生。被告熊邦富,男,汉族,1969年02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本立诉被告熊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本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本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本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本立承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