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石焱。被告邢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希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