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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军与骆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李军,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骆洁,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骆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7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兰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