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军与骆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李军,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骆洁,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骆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7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兰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