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洪建诉马彪(马标)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建,马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40号原告:马洪建,男,汉族,37岁,住涡阳县闸北镇。被告:马彪(马标),男,汉族,32岁,住涡阳县闸北。原告与被告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