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文英诉成兆生、马友田、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英,成兆生,马友田,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英,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成兆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友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城路58号(原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李文英诉成兆生、马友田、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文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文英诉成兆生、马友田、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