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姚金霞与于笑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金霞,于笑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金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笑钢。上诉人姚金霞因与被上诉人于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2日立案,在此期间上诉人向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了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工作人员没有依照法律程序用尽全部送达方式,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却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故此请求二审法院责令鹿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姚金霞已经提交了被上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姚金霞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裁定以上诉人姚金霞不能提交被上诉人于笑钢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故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驳回姚金霞的起诉,此亦恰恰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项关于“(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故此,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禄永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