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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葛孚斌与邓山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孚斌,邓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葛孚斌。被执行人:邓山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山成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