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葛孚斌与邓山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孚斌,邓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葛孚斌。被执行人:邓山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山成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