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邓顺利故意杀人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顺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77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顺利,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冬,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顺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邓顺利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9月2日21时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超市门口,被告人邓顺利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邓某甲发生争吵并殴打邓某甲,邓某甲被打后将此事告知其妹妹邓某乙,邓某乙又打电话给妹妹邓某丙(被害人,殁年42岁),让邓某丙将邓某甲接走。次日0时许,邓某丙与其丈夫宋某来到超市门口,因邓某甲被打之事与邓顺利发生争执厮打,邓顺利在厮打过程中右手受伤,遂进入商店拿出一把匕首朝邓某丙左胸部及背部各捅一刀。邓顺利在听到宋某报警后没有逃离,与宋某一同将邓某丙送往医院救治。邓某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邓顺利在乌鲁木齐市医院被抓获。经鉴定,邓某丙系锐器刺入胸腔致主动脉弓、上腔静脉及右肺上叶破裂大失血死亡。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邓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921.50元;作案刀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邓顺利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邓顺利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错误,应认定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本案系家庭亲属之间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彼此之间并无深仇大恨,案发时受到对方语言辱骂等刺激做出过激行为,事后又积极施救,这说明邓顺利在主观上没有想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消极的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是其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的。案发后,邓顺利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请二审依法改判,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邓顺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3日0时10分许,公安机关接报案称,在乌鲁木齐市超市门口有人持刀伤人。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勘查并根据报警人提供线索在二十三医院将邓顺利抓获归案。2、证人宋某(被害人邓某丙丈夫)证言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2日23时许,我妻子邓某丙接到她姐姐邓某乙的电话,说她哥哥邓某甲被儿子邓顺利打了,让我们把她哥哥接回来。我们驾车到她哥哥那里,我妻子对侄儿邓顺利说你打你爸,有本事打我,邓顺利把我妻子推了一把,我阻止他,邓顺利打了我一拳,我们扭打在一起。我嫂子周某把我们分开,邓顺利冲进小卖部拿了一把刀出来,周某没有拦住,邓顺利朝我妻子身上扎了两刀,邓顺利还拿刀追我,我边跑边打110报警。后邓顺利和我一起把我妻子抱上车送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死亡。邓某甲和邓顺利关系不好,邓顺利经常打邓某甲。邓某丙和邓顺利关系还可以,平常我们一直照顾他。3、证人邓某甲(上诉人邓顺利父亲)证言证实,我们一家来到乌鲁木齐市后一直住在我大妹妹(邓某乙)的房子,有十几年了,从来没有给过房费,今年我大妹妹要重新盖房就搬出来租房,我们也想多挣钱给我妹妹些房租费。2014年9月2日21时左右,我在自己开的商店给老婆说以后给我妹妹交房租,我儿子听到出来和我吵架,还向我太阳穴打了几拳,当时把我打晕了,后来我到工地上睡了不知多久,稍清醒后给我大妹妹打电话,告诉邓顺利又打我了,我大妹妹又给小妹妹(邓某丙)打电话要小妹夫(宋某)开车接我走,我一直在工地上等他们,后来知道我儿子将我小妹妹捅死了。我儿子邓顺利从小就脾气不好,好吃懒做,经常打我,不给他钱花或心情不好也打,我只能忍。4、证人周某(上诉人邓顺利母亲)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23时许,我儿子邓顺利因我老公邓某甲唠叨,把我老公头部打了,我老公就出门了。过了一会儿子的大姑给儿子打电话,两人在电话里吵架,我儿子就把电话挂断了。过了半小时,儿子的小姑姑邓某丙和小姑父开车来到商店门口,小姑下车就说她哥被打了,过不下去就离婚。我儿子从商店门口的简易棚里出来,他小姑说你打我,边说边往儿子这边走,我儿子就推了小姑一把,小姑夫上来打我儿子,两人扭在一起,我们把他俩拉开,我儿子从房子里拿出刀子,我没拦住,我儿子用刀捅了他小姑,他小姑就倒地了。我儿子把刀扔在地上,我让儿子把小姑抱到车上,儿子和小姑父把小姑送到医院去了。我还叫旁边的人帮忙打110报警。儿子和小姑邓某丙关系挺好的,没有发生过争执。5、证人马某(现场目击者)证言证实,2014年9月3日0时许,我在小卖部见一个男的把车停在小卖部门前,一男一女下车进入小卖部,女的说小卖部老板娘的儿子为什么打你爸,有本事打我,老板娘的儿子把那个女的肩膀推了一下,女的被推到小卖部外面,和这个女的一起下车的男子过去和老板娘的儿子扭打到一起,持续两分钟,老板娘把他们分开,老板娘的儿子进到小卖部拿了一把匕首出来朝女的左胸和左后背各捅了一下,女的就倒地了,开车的男的就打110报警,老板娘的儿子把捅人的刀扔在小卖部旁边的路上,和开车的男的把受伤的女的扶到车上,老板娘的儿子也上了车。过了四、五分钟警察来了把刀拿走了。6、证人苏某(现场目击者)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23时50分许,我住的楼下有吵架声,我下楼见商店老板的儿子用手卡着他姑姑的脖子,嘴里还骂着脏话,后推了他姑姑一把,跑回商店拿了一把刀出来,朝他姑姑背部捅了一刀,他姑姑被他姑父拉了一把,老板娘将儿子抱住,老板的儿子挣脱老板娘后又朝他姑姑左胸捅了一刀,他姑姑顺着车子倒下。我见有人受伤就打了120急救电话。事后我与被害人的老公、捅人的小伙一起将人抬上车。7、证人马某乙(现场目击者)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3日0时许,我在商店几米处听见商店门口有人吵架,当时商店老板娘在商店里,被害人在商店门口。被害人说为什么打人,老板娘说跟你有什么关系。老板娘的儿子从商店门口的帐篷出来对被害人说这和你有什么关系,哪有你说话的份。被害人对老板娘的儿子说你就是个人渣,你来打我吗,老板娘的儿子朝被害人胸口推了一把,被害人的老公过来把老板娘的儿子也推了一把,两个人就厮扯在一起。老板娘的儿子朝被害人老公脸上和头上打,被害人的老公也还手了,老板娘和被害人在拉架,老板娘的儿子打了被害人脸部二拳,打完后老板娘的儿子冲进商店,右手拿了一把匕首出来,走到被害人跟前用左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将被害人推到车上,右手持匕首朝被害人左胸捅了一刀,反手又朝背部捅了一刀,被害人就躺在地上了。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被害人的老公走去,看样子是准备去捅被害人的老公,边走边说都是你们逼的,被害人的老公边打电话边后退,老板娘的儿子走了两步停了下来,走回商店门口把匕首扔在地上。之后,老板娘的儿子和被害人的老公把被害人送医院了。案发后,经马某乙照片辨认,辨认出邓顺利就是持刀捅人的男子。8、《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乌鲁木齐市超市门口,在超市门口南1.5米处地面上有一单刃刀具,刀长0.25米,刀刃上有血迹。另地面有三滴血组成的长0.15米点溅状血迹和0.2×0.2米、0.2×0.15米、0.96×0.66米多处血迹。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送往医院且已死亡。经鉴定,死者邓某丙系锐器刺入胸腔致主动脉弓、上腔静脉及右肺上叶破裂大失血死亡。公安人员将邓顺利抓获后,经对其身体及所穿衣服进行检查,邓顺利右侧前臂擦伤,右手肿胀,手指不能灵活使用,在邓顺利右下领、右侧腋下,左手外掌、右膝盖、右前臂处发现多处血痕。以上血迹、血痕、衣物及匕首等,公安机关已依法提取并登记。9、《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送检的刀具擦拭物、邓顺利左手外掌部血痕、右膝盖血痕中检出人类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邓某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另在送检的邓顺利右前臂血痕中检出人类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邓顺利,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0、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邓顺利医学诊断有人格障碍,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上诉人邓顺利供称,我们父子关系不好,他老说我,我们就吵架。2014年9月2日22时许,在小卖部,我父亲说我,我就把我父亲打了。我父亲出去十几分钟后,我大姑打电话骂我,问我为什么打爸爸,后来又过了二十几分钟,我小姑来了和我母亲吵架,我让小姑不要管,小姑父说怎么不管那是她哥,我就和小姑骂起来,我把小姑推了一把,小姑父准备上来打我,我躲开没打上,我左手抓住小姑父的衣领,右拳打小姑父的头,持续不到1分钟,被我小姑和母亲拉开,我右手疼,特别生气,就到地下室拿上刀,冲出来直接往我小姑身上捅了两刀。小姑父说事情搞大了就报了警,我把刀丢在家门口,和小姑父、邻居把小姑抬上车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后说我小姑已死了。我与小姑父扭打中,小姑父没打上我,我胳膊上的伤应该是和我小姑、小姑父拉扯过程中蹭的,右手是打我小姑父受的伤,身上的血是抱我小姑去医院时留下的。刀扎到小姑什么地方不知道,到医院后看到一刀捅在左侧后背上,一刀捅在胸口中间。我和小姑关系不好,见面就吵架。刀长约三十公分,木柄的军刺,是五、六年前买的,放在小卖部地下室。案发后,邓顺利在公安人员的押解下指认作案现场并辨认作案凶器。对邓顺利当庭辨认作案刀具的事实,原审法院已予确认。12、身份信息证实,邓顺利,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其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列证据,经原审当庭质证,其证据的来源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顺利因亲属之间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竟使用暴力手段,持刀杀死一人,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邓顺利的供述、指认和辨认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邓顺利因琐事无辜殴打其父亲,在被害人邓某丙得知来到现场又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其返回商店拿出凶器直接捅刺邓某丙要害部位,致使邓某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从邓顺利拿出凶器直接捅刺邓某丙的部位、刀数和过程来看,其主观上具有对被害人死亡抱有放任的态度,其不计后果的行为足以预见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邓顺利的行为也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虽然邓顺利事后能协助他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其协助救治也只是犯罪后的一种悔罪表现,不能代表其持刀杀人时的主观心态,故邓顺利持刀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离现场,且能协助救治被害人并能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以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可以认定为自首等具体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已根据邓顺利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自首、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对其从轻处罚的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及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邓顺利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错误,应认定故意伤害罪,死亡结果是其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等理由和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邓顺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顺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祥审 判 员 冯向明代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