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2015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英杰、张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悬挂伪造的蒙D691**号牌照的无牌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G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元茂隆一号桥(535+700K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孙某某驾驶的无牌照豪江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发生致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崔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悬挂伪造的蒙D691**号牌照的无牌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G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元茂隆一号桥(535+700K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孙某某驾驶的无牌照豪江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发生致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崔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崔某某赔偿孙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孙某某亲属对崔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9日9时57分许,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在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大桥蒙D691**号大翻车与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事故,一人死亡要求出警。经调查发现肇事驾驶人崔某某系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崔某某是他连桥的女婿,在他的碎石厂干活。崔某某驾驶的大货车是红色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没有注册登记,没有保险,没有牌照,车有发票和合格证。这台车最开始是李某的,他在李某手购买的碎石厂及厂内的车辆、设备等物品,包括发生事故的车辆。他开始经营碎石厂后,崔某某于2014年2月份到他厂干活,后崔某某想买这辆肇事货车,他就将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崔某某,并对崔某某说有什么事儿就说车是他的,因为他认识人较多,能多照顾一下崔某某。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她系孙某某儿子。他事后了解到,他母亲孙某某未戴头盔驾驶着二手无牌照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沿G111线由东向西行驶去安庆镇元茂隆集市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勘查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11时10分,事故发生地点为G111线535KM+700M处路段,现场肇事车辆为蒙D69**号重型自卸货车及豪泺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受伤一人。5、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赤峰安通机动车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现场勘查情况及车辆状况,且证实肇事车辆经检测为不合格。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孙某某系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4年12月31日死亡。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孙某某及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均为0㎎/100ml。8、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警大队赤松交认字(2015)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崔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负次要责任。9、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实,将被告人崔某某持有的蒙D691**号牌照依法予以收缴。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将被告人崔某某的驾驶证一册予以扣押。11、赤松公(交)行罚决字(2015)12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崔某某因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2、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害人孙某某无驾驶证。13、被告人崔某某的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证有效起止日其为2009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1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收据、谅解书证实,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的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崔某某赔偿孙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孙某某的家属对崔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某自然身份情况。16、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9日9时50分许,他一人驾驶悬挂69139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沿G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他发现距离他车200米远处有一辆摩托车在他车的前方同向行驶,对方没戴安全头盔,他想超摩托车时发现在他车相向方向有一辆白色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白色轿车距离他车有500米远,他超摩托车先开了左转向灯,距离摩托车有30米元时他按了喇叭开始超摩托车,当时车身超过摩托车一半,相向方向白色轿车也到他车跟前会车,他本能的向右打了一点方向,他看见他车左侧与白色轿车没有危险之后他立即向右侧观看,因为他知道他车的右侧还有一辆摩托车,怕刮到摩托车特意向右后方观看,结果他看见他车的右后排轮胎已经刮到了摩托车,后他立即停车,去看摩托车驾驶人时发现驾驶人是一名女子,并说自己是七家的,说完就不说话了,他便立好拨打120,120车来了后,医生说摩托车在跟前影响抢救,摩托车驾驶人的家属把摩托车向东北侧移动了2米多远,后他在现场等警察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崔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飞飞助理审判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