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执民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曾兴俤与胡苏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兴俤,胡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曾兴俤。被执行人:胡苏秋。申请执行人曾兴俤与被执行人胡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7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