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大连盈君钢材有限公司与于富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盈君钢材有限公司,于富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盈君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守军,男。被执行人:于富乙,男。申请执行人大连盈君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富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货款968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执行费1352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