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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苟江与陕西唐福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小伟、王储、王乃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348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江,陕西唐福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乃成,李小伟,王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苟江,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唐福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157号。法定代表人:李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北关建强路79号北苑饭店。法定代表人:王乃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乃成,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伟,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储,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苟江与陕西唐福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小伟、王储、王乃成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34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