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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思雨申请执行段子豪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思雨,段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范思雨。法定代理人:卢平。被执行人段子豪。申请执行人范思雨与被执行人段子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子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思雨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子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14.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