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荣德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张现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国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董事长。第三人:荣德春,男,临清市鸿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广兴,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89元减半收取50545元,由原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久强审 判 员  郭召勇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