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00147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辰,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2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14时许,在正阳县铜钟镇铜钟街十字路口,被告人孙辰因停放电动三轮车挡住了被害人贾某某的理发摊,两人发生争执,孙辰将贾某某推倒在电动车上,致使贾某某受伤,后经鉴定,贾某某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孙辰的供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贾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孙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4时许,在正阳县铜钟镇铜钟街十字路口,被告人孙辰到陈某某菜摊上拿菜,因停放电动三轮车挡住了被害人贾某某的理发摊,贾某某要求孙辰把三轮车挪开,孙辰说拿过菜就走,随口说“踩鸡巴蛋”。贾某某不满意,孙辰和贾某某两人发生争执,孙辰将贾某某推倒,贾某某倒地时倒在陈某某的电动车上,致使贾某某脾破裂受伤,后经鉴定,贾某某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另查明,在贾某某倒地受伤后,孙辰随他人一起将贾某某送到铜钟卫生院检查,检查后又伙同他人将贾某某送到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接报后,到正阳县人民医院将孙辰带走进行治安处罚。2015年5月13日,孙辰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被害人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贾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0元,并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贾某某对孙辰表示完全谅解,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孙辰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予追究孙辰的刑事责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正阳县公安局铜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孙辰,男,1990年09月13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正阳县公安局铜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孙辰无违法犯罪记录。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陈某某电动车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陈某某电动车的情况。4、正阳县公安局民警王辉、王新占出具的证明,证实孙辰于2015年2月16日在正阳县人民医院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5、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出完生意收了摊骑电动三轮车准备回家,这时一个青年人骑电动三轮车由北往南走,当时人多就堵那了,我说那个青年人:“你把车往后倒倒。”那个青年人不倒说:“我不倒,我拿我的东西。”我说:“你拿你的东西你不成拿了吗。”那个青年人就到一边去说:“踩我鸡巴蛋。”我不愿意了,就去问他:“我五六十岁了,我咋踩你鸡巴蛋了。”那个青年人就用拳头捅我,把我捅倒了,我倒的时候碰着一辆电动车,把电动车也碰倒了,我也倒地上了,当时我的腰痛的可厉害,就起不来了,然后那个青年人把我送到铜钟卫生院了,检查后就来正阳县人民医院了。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乳名叫毛蛋。2015年2月16日下午,孙辰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我摊上带菜,当时我正在忙着卖藕再加上人多吵的慌,一开始贾某某和孙辰争吵的情况我不清楚,后来就听见贾某某说:“我咋踩你鸡巴蛋。”贾某某边说边往孙辰跟前走,孙辰就用手推了贾某某一下,将贾某某推倒在电动车上了,贾某某倒在地上时捂着腰说:“我的腰痛,我这么大年纪了,我咋踩你鸡巴蛋了。”看着非常痛苦,我和孙辰就连忙把贾某某扶起来,然后孙辰骑电动车把贾某某拉到医院了。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铜钟街十字路口东南角摆个摊卖炮,老贾(贾某某)的理发摊在我的炮摊后面。2015年2月16日下午两点多时,老贾收拾好摊准备回家时,有个青年男子骑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过来,那个男子把三轮车停在老贾车子后面挡住了老贾的路。我当时忙着做生意也没在意老贾和那个年轻男子怎么说的,反正是没多大会他们两个就发生争吵,随后老贾就倒在一辆两轮的电动车上了,老贾倒在电动车上后就喊“痛”,躺在地上起不来了,随后那个年轻男的就把老贾扶起来用电动三轮车拉走了,后来的情况就不清楚了。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到铜钟街上赶集,走到十字路口时碰到贾某某,当时贾某某已经收拾好理发摊准备回家,我在那和贾某某聊会天,正聊的时候,孙某某的儿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停在了贾某某车后面,挡住贾某某的路,贾某某说:“你别停这,我先倒出去了,我等着回家。”当时孙某某的儿停了车就去卖藕的车后面了,贾某某就边说边去拉孙某某的儿,也跟着到了卖藕的车后面,过了没两分钟就看见贾某某倒在一辆两轮的电动车上了,当时贾某某就脸色发白,在地上乱打滚,看到这情况我就走了,后来我又看见孙某某的儿骑着他的电动三轮车把贾某某往卫生院送。9、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6日下午两点多,我得知父亲被打伤了,我到了铜钟镇卫生院,当时孙辰也在那,我父亲就是腰疼,大夫建议到县城医院检查,然后我们就到正阳县人民医院来了。后来我了解是孙辰打的我父亲,后来我就报警了。10、被告人孙辰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我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到“毛蛋”的菜摊拉菜。“毛蛋”的菜摊和贾某某的理发摊挨着。当时贾某某在收摊准备回家,我把我骑的电动三轮车停在贾某某摊前面。贾某某说:“你别把车子停这。”我说:“我掂了菜就走。”我当时有点气就说:“踩鸡巴蛋。”说了这句话后,贾某某就不愿意了,然后我们就发生了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我用两只手推贾某某的肩膀,把贾某某推倒了,贾某某倒地时正好倒在一辆两轮电动车上,然后他就说他的腰痛,我随后就把贾某某送到铜钟卫生院了。在卫生院里贾某某还一直说“腰痛,要去县医院里。”然后我和我爸还有贾某某的儿子贾洋洋一起把贾某某送到正阳县人民医院了。11、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正)公(刑)鉴(法)字(2015)第1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贾某某脾破裂系钝性外力所致。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c条之规定,贾某某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12、正阳县公安局正公(铜)行罚决字(2015)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阳县拘留所执行回执,证实孙辰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7日),并处罚款500元。13、视听资料,证实对孙辰的讯问过程。14、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2015年5月13日,孙辰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被害人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贾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0元,并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贾某某对孙辰表示完全谅解,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孙辰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予追究孙辰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辰在事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在医院救治伤者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具有到案的主动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结合被告人孙辰的自首情节、赔偿情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并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孙辰具有使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熠审 判 员 代华人民陪审员 邹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