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228号原告唐某某,女,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郭美宇,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贤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唐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