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高洪岭、孙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负责人蒋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长军,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高洪岭,农民。被执行人孙万良,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与被执行人高洪岭、孙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5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902.37元(含诉讼费2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洪岭缴纳执行费364元,已给付执行款2285元,尚有28617.37元待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