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飞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刘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飞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健,刘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6号原告沈阳飞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健,女,汉族,1989年1月5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追加被告刘鑫,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飞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刘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飞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