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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行执字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遵玉等行政处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遵玉,林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执字00045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莫家华,主任。被执行人:张遵玉,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林华荣,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遵玉、林华荣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庐人口计生征决(2014)10114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靳真卫代理审判员  方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延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