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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张爱香。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