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韦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韦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唐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