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关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某诉称,因被告不顾家且动手打原告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生意来往时相识,于2013年5月7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近二年,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之间亦需继续磨合,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