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蔺亚军诉朱丽艳、陈桂兰、杜春娥、朱晓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亚军,朱丽艳,陈桂兰,杜春娥,朱晓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蔺亚军,女,1957年1月20日生,满族,个体户。被告朱丽艳,女,1977年1月3日生。被告陈桂兰,女,1955年8月5日生。被告杜春娥,女,1981年2月24日生。被告朱晓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蔺亚军与被告朱丽艳、陈桂兰、杜春娥、朱晓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蔺亚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晓莉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陈松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洪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