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旨立与范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旨立,范善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刘旨立,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范善良,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刘旨立诉被告范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旨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善良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旨立诉称:原告与被告范善良是朋友关系。2013年6月17日,被告以经营生意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一张,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其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每月400元算至全部归还之日止),如逾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加倍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清还;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2的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6月17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明确诉求3的诉讼费用胜诉后由被告迳付原告。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据;2.中国工商银行灵通卡复印件及柜员机客户凭条。被告范善良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旨立与被告范善良是朋友关系。2013年6月17日,被告以家庭装修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刘旨立借款20000元,并于当天在原告出具的借据上签名确认上述借款事实,承诺“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加倍贷款利率的四倍从借款之日起计至全部向出借方归还为止”。借款次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转账20000元。借款后,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曾清偿,原告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旨立出具并由被告范善良签名确认的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借据、银行柜员机客户凭条可以充分证实原告刘旨立与被告范善良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范善良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采信原告刘旨立的陈述及证据,认定被告范善良向原告刘旨立借款20000元。被告范善良未依约清偿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等违约责任。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合同约定被告范善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加倍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该利率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对于超出部分依法应不予保护。现原告自愿将利息调低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范善良应当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范善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举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范善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旨立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刘旨立已预交),由被告范善良负担(被告范善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刘旨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