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桂滨、张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桂滨,张风红,李云,张素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丁桂滨,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张风红,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李云,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张素桂,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报告无可执行之财产,本院依职权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且同意中止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38115.0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亮执行员 刘国辉执行员 关 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