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魏则运申请执行支保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魏则运,男,195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支保柱,男,1957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则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