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一终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栾桂淇与芝罘区船歌鱼水饺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桂淇,芝罘区船歌鱼水饺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桂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芝罘区船歌鱼水饺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号。业主:辛绍飞。上诉人栾桂淇因与被上诉人芝罘区船歌鱼水饺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劳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栾桂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栾桂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栾桂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重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