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某甲,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修胜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9日,被告因承建金领欢乐世界工程缺资金,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其后,被告归还了30000元,尚欠30000元,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二、借条,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金领欢乐世界工程建设的事实。被告李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确认。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9日,被告李某甲因承建金领欢乐世界工程缺资金,出具借条从原告刘某甲处借款60000元,其后,被告于2013年春节前归还了30000元,尚欠30000元一直未归还,后经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已归还了30000元,尚欠30000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甲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