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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某某,女,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原告:张某某,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