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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耿泽蓉诉被告四川省宜宾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泽蓉,四川省宜宾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耿泽蓉,女,59岁。被告四川省宜宾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法定代表人颜紫龙,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泽蓉诉被告四川省宜宾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泽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泽蓉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泽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耿泽蓉承担。审判员  孙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