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洪旭与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旭,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旭。被执行人:刘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旭与被执行人刘平(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15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洪旭购房订金、执行费。在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30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平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小学工资、奖金、补助(每月预留生活费)。申请执行人王洪旭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平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2015年5月22日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