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金华、杨晓坤、韩心伟、张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高金华,杨晓坤,韩心伟,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金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杨晓坤,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韩心伟,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高金华,杨晓坤,韩心伟,张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坤的银行存款壹万贰仟捌佰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