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生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生,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刘银生,男。委托代理人陈民政,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师卫峰,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联社,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乔小雄,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生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刘银生负担637.50元,退还原告637.50元。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刘春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