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曾文华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文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文华,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谌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莲,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曾文华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