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终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玲与被上诉人张俊生、李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发还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生,李汉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1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玲。委托代理人:刘亚丽,山西秀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生。委托代理人:杨慧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武。上诉人原玲因与被上诉人张俊生、李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古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蓉审判员 贾芝真审判员 吴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