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刚与被告赵友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刚,赵友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王树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赵友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树刚与被告赵友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明确拒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玉伦代理审判员 梁 昊人民陪审员 杨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