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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刚与被告赵友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刚,赵友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王树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赵友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树刚与被告赵友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明确拒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玉伦代理审判员  梁 昊人民陪审员  杨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