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淑坤1与张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淑坤,张卉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22-2号申请人:曹淑坤,女,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张卉波,女,现住延吉市。申请人曹淑坤与被申请人张卉波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卉波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经审查,现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予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张卉波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赵隽强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