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熊世明与重庆市綦江区绿大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世明,重庆市綦江区绿大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86号原告熊世明,男,194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绿大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号房村,组织机构代码06826408-8。法定代表人任德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世明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绿大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世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世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世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留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