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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加文申请执行潘吉欣、陈艳合民间借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文,潘吉欣,陈艳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289号申请人李加文,男。被执行人潘吉欣,男。被执行人陈艳合,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李加文申请执行潘吉欣、陈艳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吉欣、陈艳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加文欠款18720元,承担执行费181元。现因自动履行完毕,李加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关金龙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广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