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努尔麦麦提盗窃判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二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某,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下午13时50分许,被告人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某窜至本市浔阳路雪人服装店附近,伺机窃取被害人殷某某放置在外衣左侧口袋中的三星牌G5108Q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4元。随后被反扒民警抓获。缴获的三星牌G5108Q手机1部,公安机关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殷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黄某某、蔡某某、张某、万某的证言、失主殷某某购买手机的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努尔某某某某.努尔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美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