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沈跃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沈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7号。负责人陈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沈跃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沈跃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至2014年4月17日的贷记卡透支款人民币93268.59元(含利息、滞纳金),并支付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202元,公告费303.9元,合计350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774.4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沈跃名下有二十二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虞山南路96号山水桃源山庄16幢101,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3105-3107、3110、3112-3128,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有多案查封,另,被执行人沈跃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查找无着,上述房产和汽车申请执行人均暂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