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骆学明与罗治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学明,罗治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骆学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治全,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罗治全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治全于公告期满后5日内偿还骆学明款6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治全妻贾银萍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达储蓄所开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