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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朱某,女。委托代理人:李翔,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程学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