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官奎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文武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官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文武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李官奎。委托代理人:朱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被告:武汉文武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王家湾。法定代表人:李厚堂。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官奎诉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文武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官奎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官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官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19元,由原告李官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