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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剑锋与章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国锋,吕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国锋,台州国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柳方省,浙XX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剑锋。上诉人章国锋为与被上诉人吕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国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国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国锋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上诉人章国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