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黄本余诉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本余,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15-3号申请执行人:黄本余,男,汉族,住巢湖市。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年含法执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规定的义务,经查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