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智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智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吉吉、徐晓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智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智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34元,减半收取9767元,由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