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胡忙玲与王丽芳、陈军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忙玲,王丽芳,陈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胡忙玲。被执行人王丽芳。被执行人陈军红。申请执行人胡忙玲与被执行人王丽芳、陈军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熟少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王丽芳、陈军红赔偿胡忙玲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37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郭接花对王丽芳、陈军红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由胡忙玲负担37元,郭接花负担415元、王丽芳、陈军红负担2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执字第003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仲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