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申请执行廖钟远、吴国英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廖钟远,吴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陆江勇,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廖钟远,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苗族,住黎平县中潮镇。被执行人吴国英,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黎平县中潮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申请执行廖钟远、吴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52608.9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89.1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国英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吴国英在黎平农村商业银行中潮支行的工资账户进行止付,同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俊审判员 徐秀娟审判员 牛盛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国付 来自: